申請資格:
✦ 一、政府工程:✦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應為承建公共工程,並與發包興建之政府機關(構)、行政法人或公營事業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之得標廠商,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二、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一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但申請初次招募許可時,同一雇主承建其他公共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五千萬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不予累計。
﹝2﹞前項各款工程由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者,得由公營事業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3﹞第一項得標廠商有下列情形之一,其與分包廠商簽訂之分包契約符合第一項規定者,經工程主辦機關同意後,分包廠商得就其分包部分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一、選定之分包廠商,屬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者。
二、為非屬營造業之外國公司,並選定分包廠商者。
﹝4﹞第一項公共工程,得由得標廠商或其分包廠商擇一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以一家廠商為限;其經中央主管機關核發許可後,不得變更。
✦ 二、民間工程: ✦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三款之營造工作,其雇主承建民間機構投資興建之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重大經建工程),並與民間機構訂有工程契約,且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並以下列工程為限:
一、經專案核准民間投資興建之公用事業工程。
二、經核准獎勵民間投資興建之工程或核定民間機構參與重大公共建設,或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興建之公共工程。
三、私立之學校、社會福利機構、醫療機構或社會住宅興建工程。
四、製造業重大投資案件廠房興建工程。
﹝2﹞雇主承建符合前項各款資格之一之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其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一億元以上,未達新臺幣二億元,且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經累計同一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契約總金額達新臺幣二億元以上者,亦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3﹞前項雇主承建其他民間重大經建工程,該工程已完工、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一億元或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者,工程契約總金額不予累計。
﹝4﹞前三項雇主申請許可,應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前三項條件。
﹝5﹞第一項各款工程屬民間機構自行統籌規劃營建或安裝設備者,得由該民間機構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薪資:
製造業、營造業、農林漁牧及魚塭養殖業外籍勞工薪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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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需支付/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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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
健保費 |
勞保費(含職災) |
就業安定費 |
基本負擔 |
加班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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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400/月 |
$1286/月 |
$2033/月 |
$2000/月 |
$31719 |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 |
自112年1月1日起,基本薪資調至$26,400元。
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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費用(雇主需給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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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 |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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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險 |
須替勞工投保30萬以上之意外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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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介服務費 |
$2000/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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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程機票 |
依各國勞動契約規定,由雇主支付三年滿期機票(票價依航空公司報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