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外國人受聘僱從事家庭看護工作,其照顧之被看護者應具下列條件之一:
一、 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所作專業評估,認定需全日24小時照護者
二、 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
增聘外籍家庭看護工之條件:
1. 植物人。
2. 巴氏量表評分為零分,且六個月內病情無法改善者。(被看護人具以上條件之一者,得聘僱兩名外籍家庭看護工日夜輪流照護。)
申請人資格
1. 被看護人之配偶。
2. 被看護人之直系血親,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等。
3. 被看護人之三親等以內之旁系血親,如兄弟、叔侄等。
4. 被看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5. 被看護人在台無親屬者,得以病患本人為申請人。
應備文件申請外籍家庭看護工應備文件
1.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2.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戶口名簿影本。
3.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符合資格之身心障礙卡。
薪資:
家庭看護薪資
家庭看護(雇主需支付)/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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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111.08起調整) |
加班費 |
健保費(114.01起) |
就業安定費 |
職業災害保險 |
含加班費薪資 |
$20,000/月 |
$2,668(4天) |
$1,384/月 |
$2,000/月 |
每月54元/每季結算一次 |
$26,106 |
家庭看護-費用(雇主需給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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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 |
每年7天,若無休依照加班費$667/天給予。(依各國勞動契約規定) |
意外險 |
須替勞工投保30萬以上之意外險 |
仲介服務費 |
$2000/年 |
回程機票 |
依各國勞動契約規定,由雇主支付三年滿期機票(票價依航空公司報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