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鳳山區長樂街46號1樓 07-7434476

申請資訊

農林漁牧、魚塭養殖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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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資格: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六款所定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
  一、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二、經營蘭花栽培食用蕈菇栽培蔬菜栽培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
  三、經營魚塭養殖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魚塭養殖相關之體力工作。
  四、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2﹞前項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附表十二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3﹞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其核配比率、國內勞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符合附表十二規定。

應備文件:

  1. 畜牧場登記證書畜禽飼養登記證影本。
  2.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3.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內實際從事畜牧工作且參加農民健康保險勞工保險名單

 

薪資:

製造業、營造業、農林漁牧及魚塭養殖業外籍勞工薪資

雇主需支付/每月

基本薪資 

健保費

 勞保費(含職災) 

就業安定費

       基本負擔

    加班費

$27,470/月

    $1329/月  

 $2,115/月

   $2,000/月

     $32,914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

自113年1月1日起,基本薪資調至$27,407元。
 

費用:

費用(雇主需給予)

年假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 

意外險 

須替勞工投保30萬以上之意外險

仲介服務費  

 $2000/年

回程機票  


 依各國勞動契約規定,由雇主支付三年滿期機票(票價依航空公司報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