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資格:
﹝1﹞外國人受聘僱從事第四條第六款所定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其雇主應從事下列工作之一:
一、經營畜牧場從事畜禽飼養管理、繁殖、擠乳、集蛋、畜牧場環境整理、廢污處理與再利用、飼料調製、疾病防治及畜牧相關之體力工作。
二、經營蘭花栽培、食用蕈菇栽培、蔬菜栽培及農糧相關之體力工作。
三、經營魚塭養殖水產物之飼養管理、繁殖、收成、養殖場環境整理及魚塭養殖相關之體力工作。
四、經營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指定之農、林產業工作。
﹝2﹞前項雇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符合附表十二規定者,得申請聘僱外國人初次招募許可。
﹝3﹞雇主依第一項規定聘僱外國人從事農、林、牧或魚塭養殖工作,其核配比率、國內勞工人數及聘僱外國人總人數之認定,應符合附表十二規定。
應備文件:
畜牧場或畜禽飼養場負責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其屬法人者,應檢附法人設立登記證明文件。
薪資:
製造業、營造業、農林漁牧及魚塭養殖業外籍勞工薪資
雇主需支付/每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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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
健保費 |
勞保費(含職災) |
就業安定費 |
基本負擔 |
加班費 |
$28,590/月 |
$1384/月 |
$2,115/月 |
$2,000/月 |
$34,089 |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 |
自114年1月1日起,基本薪資調至$28,590元。
費用:
費用(雇主需給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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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假 |
依勞基法相關規定 |
意外險 |
須替勞工投保30萬以上之意外險 |
仲介服務費 |
$2000/年 |
回程機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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