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品之廣告或促銷,應依規定標示警語,以免受罰
屏東縣政府財稅局表示,無論於網站、臉書及平面或影視媒體等刊登酒品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違者將遭處行政罰鍰。
財稅局進一步說明,依菸酒管理法第3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0條、第11條規定,酒之廣告或促銷,應明顯標示「禁止酒駕」,並應標示「飲酒過量,有害健康」或其他警語;標示警語時,應至少以版面10%連續獨立之面積刊登,且字體面積不得小於警語背景面積1/2;為電視或其他影像廣告或促銷者,並應全程疊印。倘違反上開規定,依菸酒管理法第51條規定,可處新臺幣3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者,得按次連續處罰。
該局特別提醒民眾,菸、酒品不得利用郵寄、自動販賣機及電子網路販售;但酒品是可以利用網路進行廣告或促銷行為,惟必須符合相關警語標示之規定,以免違反菸酒管理法相關規定,而遭受處罰。
如發現疑似不法菸酒,請撥打屏東縣政府私劣菸酒檢舉專線:08-7323848或0800-867890提出檢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