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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動產設定抵押】:依民法相關規定

第 860 條:
稱普通抵押權者,謂債權人對於債務人或第三人不移轉占有而供其債權擔保之不動產,得就該不動產賣得價金優先受償之權。

何謂抵押
抵押權是為了擔保債權而設,當債務人向銀行或其他 債權人提出貸款申請時,債權人為保障自己的權益,會要求債務人提供擔保品,如土地或房屋,並在上面設定抵押權,這樣一來,當債權已屆清償期,債務人仍未還款時,債權人(抵押權人)就可向法院聲請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抵押權的類型
抵押權可分為「普通抵押權」與「最高限額抵押權」,兩者最大的差異在於債權擔保的範圍:

• 普通抵押權
只針對現在發生的債權,因此借款多少,金額就設定多少,在抵押權存續期間若要增借,必須設定第二順位抵押權。

• 最高限額抵押權
除了現在的債權,也包含未來發生的債權。債權人與債務人會約定一個最高借款額度做設定,銀行一般設為貸款金額的1.2倍,民間可能會設1.5到2倍。在設定金額範圍內增貸,都不須再次設定抵押權,因此比較方便。

目前不論是銀行還是民間貸款,都是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居多。最高限額抵押權之所以會多設定2成,是用來彌補貸款人違約衍生的相關費用,但別擔心,若正常還款,須清償的金額是實際借款金額,不是設定的金額喔!關於這兩種抵押權,更詳細的說明可參考民法物權編的抵押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