時事新聞
立委建議修正鐵路法與大眾捷運法,明確定義車廂噪音行為,並授權乘務人員採取必要處置,包含警告、要求換車廂甚至拒絕運送,同時建立適當罰則,讓規範具實質約束力。
聯合新聞網|立委促訂車廂噪音罰則 交部將評估修法
根據目前規定,被判無期徒刑只要刑滿25年,就有機會假釋,吳宗憲推的分級制,把無期徒刑分三級。
最重的第一級:終身監禁、不得假釋;再來是第二級:申請假釋前,須服刑40年;最輕的第三級,則是維持現行的25年。
公視新聞網|法務部支持無期徒刑分級化 反對修法提案刪勾串羈押事由
第 101 條 (現行條文)
被告經法官訊問後,認為犯罪嫌疑重大,而有下列情形之一,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或執行者,得羈押之:
一、逃亡或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者。
二、有事實足認為有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三、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為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有相當理由認為有逃亡、湮滅、偽造、變造證據或勾串共犯或證人之虞者。
法官為前項之訊問時,檢察官得到場陳述聲請羈押之理由及提出必要之證據。但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之情形,檢察官應到場敘明理由,並指明限制或禁止之範圍。
第一項各款所依據之事實、各項理由之具體內容及有關證據,應告知被告及其辯護人,並記載於筆錄。但依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但書規定,經法院禁止被告及其辯護人獲知之卷證,不得作為羈押審查之依據。
被告、辯護人得於第一項訊問前,請求法官給予適當時間為答辯之準備。
Yahoo!新聞|民眾黨提案刪「勾串共犯證人」羈押事由 法務部反對
第 64 條 (現行條文)
有下列各款行為之一者,處三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罰鍰:
一、意圖滋事,於公園、車站、輪埠、航空站或其他公共場所,任意聚眾,有妨害公共秩序之虞,已受該管公務員解散命令,而不解散者。
二、非供自用,購買運輸、遊樂票券而轉售圖利者。
三、車、船、旅店服務人員或搬運工人或其他接待人員,糾纏旅客或強行攬載者。
四、交通運輸從業人員,於約定報酬後,強索增加,或中途刁難或雖未約定,事後故意訛索,超出慣例者。
五、主持、操縱或參加不良組織有危害社會秩序者。
警政時報|立院三讀通過社維法修正案 賣黃牛票可罰3萬元
惡質網友侮辱IU 被告後以精神病為由要求減刑
https://www.epochtimes.com/b5/24/11/27/n14379482.htm
中華民國刑法第19 條明文規定:「行為時因精神障 礙或其他心智缺陷,致不能辨識其行為違法或欠缺依其辨識而行為之 能力者,不罰。 行為時因前項之原因,致其辨識行為違法或依其辨識 而行為之能力,顯著減低者,得減輕其刑。
